第三章 培训合格证办理要求
第十条 办理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年满16周岁;
(二)完成规定的培训;
(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四)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五)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但办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一条 办理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具有相应类型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办理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或者引航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二条 参加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参加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参加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培训前,应当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或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培训;
参加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
参加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培训前,应当完成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
第十三条 办理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办理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初次办理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后,取得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
(一)办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二)办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作为编外人员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包括至少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
(三)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在相应类型的高速船上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四)办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1个月认可的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服务的海上资历,包括至少3次船上加装燃料操作,3次加装燃料操作中的2次可由认可的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代替。
(五)办理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2个月的认可的在极地水域内航行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具有不少于1个月的在极地水域内航行船舶上担任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并完成认可的模拟器培训。
第十五条 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或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可直接办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办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一)持有有效的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二)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完成至少3次船上加装燃料操作,3次加装燃料操作中的2次可由认可的加装燃料操作模拟器培训代替;或在液化气船上完成3次装卸货操作;
(三)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的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服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者不少于3个月的将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作为货物载运的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四章 培训合格证考试
第十六条 培训合格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
第十七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考试计划,明确考试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参加培训合格证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向船员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参加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签发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的培训和考试要求见附录3。
第十九条 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除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80分及以上为及格外,其他培训合格证60分及以上为及格。评估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规定的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方为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自初次考试之日起1年内办理1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有效期自考试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成绩有效期为5年。